[阿布达比投资局]现怎操作基金-

現怎操作基金?

1、近兩個月以來,基金的申購大部分是正常的,只有少量基金暫停申購,想買近基金的基民其實一直有機會,現在因爲最近故事大跌,就來把一些影響不大的消息大炒特炒,主要是吸引眼球,引起別人注意,以爲有“天外飛仙”來拯救股市,實在是搞笑。

2、封基是最近投資的熱點,各位博友可以在封基分紅前買進,第一可以有很好的安全邊際,大部分封基都是折價的,而且它們也想通過明年的大比例分紅,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以便於以後“封轉開”,能有更多的參與資金。

3、還有一點,爲什麼要小題大作的寫這些新聞,主要原因還是因爲最近的基金遇到大量贖回的問題,最近很多的基金淨值跟隨股市大幅度下跌,有的超過20%,而且這次股市的調整時間比“5.30”還要長,在以後的日子裏面,會更難過,爲了防止這個趨勢繼續放大,只好出此新聞了頂一頂了。

4、從中基金的投資者應該如何操作,建議如下:

a、買進高折價的封基,等待分紅

b、繼續對其它的基金保持謹慎的態度,多看少動

c、不必急於把手上的基金大量贖回,因爲基金的經理們現在會十分小心的看好基金淨值,防止繼續大跌,要不他們就會少了很多的收入,呵呵。

通過第三方機構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們在工作中常常發現一些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違規銷售私募產品,常見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機構的名義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進行變相私募拆分等行爲。這類行爲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夠規避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體?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銷售牌照併成爲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這兩個主體,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同時也明確指出募集行爲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因此,若機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兩方主體,即使藉助有私募基金資格的機構,仍不能進行相關的推介行爲。

二、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

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主要在於觸犯非法集資類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以上爲認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首先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推介私募產品符合第一個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產品銷售的行爲,則是向非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個要件。而且在實際操作中這些違規推介私募產品的機構往往很符合第二個和第三個要件。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達到一定的金額或人數標準時即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具體標準請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若機構以詐騙的方式來非法吸收投資者的資金,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達到一定數額(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則可能觸犯集資詐騙罪。

三、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購買機構推介的基金屬於私募拆分行爲,變相突破了合格投資者標準。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第九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爲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爲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若投資者直接私下達成代持協議,而募集機構也進行了合理的審覈義務後(募集機構應當有一套合格投資者的審覈程序),但事後證明投資者並非合格投資者,那麼募集者需證明自己確不知情或沒有過錯,纔可以免責。

发布于 2024-09-09 04: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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