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瑞控股k线意识形态(01862)偏离企业管制守则 即主席与首席执行官的角色须予区分

景瑞控股(01862)进一步发布,内容有关闫浩及陈新戈作为董事会联席主席各自功能及责任的材料。

闫浩及陈新戈为公司联合创办人并以高度一致的方法一起办理集团。公司股份于2013年10月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二人均于上市前获任命为联席主席。

诚如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及到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的公司年度报告所发表,闫浩作为公司联席主席之一及首席履行官担任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及事务方向以及日常事务、运营及办理。

而陈新戈作为另一名联席主席则首要担任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及事务方向。在担任联席主席期间,闫浩及陈新戈一起实行公司安排规章细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矩及上市规矩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项下的公司主席功能。

公司自上市以来已全面恪守企业管治守则的适用守则条文。除了违背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A.2.1,即主席与首席履行官的人物须予区别,不应由同一人担任。主席与首席履行官的责任分工须清晰区别,并以书面形式订明。

自上市以来,闫浩一向担任公司的联席主席兼首席履行官。虽然公司已采用企业管治办法并委任陈新戈担任另一名联席主席以制衡闫浩的权利和授权,但此种景象乃违背企业管治守则第A.2.1段所载的守则条文。

闫浩作为集团的创办人之一,自1999年以来,关于公司的生长及事务扩张发挥重要作用。董事会以为闫浩担任联席主席兼首席履行官能够便利并以最大的效能履行集团的事务战略。行政功能及日常的事务办理由闫浩作为公司的首席履行官履行。

此外,董事会以为联席主席的权利和授权并无会集,由于该等责任由两位联席主席分管。董事会亦以为公司高档办理层及董事会(由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人士组成)的运作,可充沛保证对该等权利和授权的制衡。

董事会现在包含四名履行董事(包含闫浩)及三名独立非履行董事,因而就其组成而言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发布于 2024-04-05 01: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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